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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教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信息来源:原创  ‖  发稿作者:电教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4日  ‖  查看11996次  ‖  


     

    一、本校教师借用电教设备,但不在仪器设备所在实训室使用,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组长同意,报电教室或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本上登记(注明仪器设备编号、完好状况和归还日期)。仪器设备的借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还需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校长审定,按规定申报核实备案。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三、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予赔偿:

    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不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操作;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单位责任人或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失火、水灾等;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实训时学生盗窃或以坏换好仪器设备,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实训教师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若实训后即进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责任。

    四、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书面检查。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属多人的共同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次分担赔偿费。

    六、赔偿程序,由电教室和教务处认定,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将借用收费及赔偿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科,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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