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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教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原创  ‖  发稿作者:电教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4日  ‖  查看11111次  ‖  


     

    一、报废设定

    ⒈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经大修后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⒉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⒊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维修、改造不经济。

    ⒋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二、报废审批

    ⒈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四份,按规定程序审批。

    ⒉报废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注明报废原因及状况,由各电教室进行技术鉴定,报教务处、账务科审批。

    ⒊报废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经电教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总务处审批。

    ⒋报废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电教室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校长批准。

    三、报废处理

    ⒈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和总务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行擅自留用或处理。回收时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⒉报废仪器设备不得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者,追查责任人,没收处理所得现金,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⒊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电教室会同财务科做好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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