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网站是学校对外形象宣传的重要窗口,为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促进学校内及行业内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确保学校网站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为学校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及进行对外宣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服务于学校品牌宣传、搭建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学校网站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学校电教室代表河池市巴马民族师范学校行使所有网站的管理及维护职能,设网站管理员;网站制作方负责网站的网站管理员,维护网站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 学校电教室是学校内综合信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网站的全面管理、更新内容上传、维护及网管专员培训的工作。
第六条 电教室网络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2、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
3、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由网站管理员负责学校网站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执行与监督;
4、负责制定网站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及落实,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5、网络信息编辑部全面负责网站的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及网管专员的培训工作,牵头组织网站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6、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网管专员职责
1、应对网站管理与维护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按照网络信息编辑部所要求的时间内及时、积极提交有关最新信息;
2、负责与部门有关的二级网页更新内容并根据栏目设置和网络信息编辑部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网络信息编辑部提供与该部门有关的文件、法规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对所提供的材料要确保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
3、网管专员务必要在网络信息编辑部所规定时间前将信息采集并加以修正;
4、网管专员每天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更新工作落实情况;
5、网管专员对网站互动性栏目,应建立监管制度,确保网站内容积极、健康。
第三章 上传信息相关要求
第九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信息更新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网管专员传送至网络信息编辑部。
(二)信息采集: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学校新闻、学校工作动态、学校新政策、优惠活动、学校课程推介、会计考试指导、会计考试安排、会计就业分析、学员动态、行业信息等。
(三)上传信息审查
1、上传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网络信息编辑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
2、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资料,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上传信息内容作两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
4、信息发布按照流程运作:提交初审→终审签发(网络信息编辑)→上传发布(网站管理员);
5、网管专员信息提供时间:每个月提供信息两次,每次提供信息时间在1日之前和15日之前.每次提供信息必须向网络信息编辑部提供5-10份材料;
6、信息发布时间:网管专员采集材料并修正提供后,一经审批,及时发布;
7、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上传信息涉及到学校全局性工作的需经校长审核。
第十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上网。
第十一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1、各栏目信息必须要定期更新;
2、定期检查网站上互动相关的信息,及时作出回复。凡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带有广告性质的留言应马上删除;
3、网站管理员对网站上的项目和内容负责,所有网页上的图片和文字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发布之前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和文字的正确性;
4、学校介绍或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四章 网站管理员责任
第十二条 网站设备由网站管理员统一维护、管理,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十三条 监视服务器运行,以保证网站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修补,防止各种非法入侵,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定期做好数据备份,以便当系统意外崩溃时可以尽快恢复,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安全保护
1、网站管理员应做好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的备份保存及保管工作;
2、未经网络信息编辑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的项目或内容。
3、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损学校形象,不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